为推动两岸沟通协作,执行《福建省遵循〈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沟通协作的若干方法〉施行定见》及《福州市遵循促进两岸经济文化沟通协作的若干方法施行定见》,依据《医疗机构处理条例》及施行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处理方法》等有关法令和法规,我委对施行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在福州建立个别诊所有关方法告诉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担任辖区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请求设置个别诊所设置批阅、监督处理作业。
二、请求建立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应是具有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有台湾或大陆相应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作业。设置的诊所一定要契合医疗机构根本规范。
三、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在福州请求建立个别诊所,应当对地点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四)可供给台湾医生行医执照(行医资历证明),或大陆的医生资历证书和医生执业证书;
前款第(四)项中如供给台湾医生行医执照(行医资历证明)者,有必要一起提交通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行医资历和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文书(中文文本)。
四、地点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来审阅,应进行5个作业日的公示,并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书面决议,批阅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存案。
五、获准设置的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个别诊所应对地点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请求执业挂号,收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理程序参照医疗机构执业挂号程序。
六、以台湾医生行医执照(行医资历证明)申办个别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其医生执业注册参照《台湾地区医生在大陆短期行医处理规则》处理短期行医手续,有效期最长三年,到期后如诊所连续举行,应从头处理短期行医手续。
七、地点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个别诊所的日常监督处理作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1年,台湾地区服务供给者个别诊所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地点辖区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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